堕胎潮源于“一夜情”?!

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佚名

  孙主任说,还有一对是来自广州某大学的教授,年龄40岁左右,男的显得有些不乐意。在医生给鉴定者做心理辅导时,他们才道出了真相:原来二人都是广州某大学的老师,彼此都有10年的婚龄。男的为某教研室的主任,育有儿女,女方一直未孕。由于长期工作在一起,两人彼此出现了感情上的默契。
  今年9月份,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偷偷到医院咨询了医生,并要求做亲子鉴定,而男方则认为胎儿毕竟是一条生命,如果孩子是他的,他将承担所有的责任。后来是由于女方执意要做,男方才极不情愿地配合做亲子鉴定。结果鉴定表明孩子是他们二人的,女方则选择了流产。
  医学专家:人们应以平常心看待
  黎医生说,有不少来做亲子鉴定的人,完全是因疑心过重而导致了精神上的压迫症,亲子鉴定能够给他们解开心结。而众多的家庭则主要因为夫妻之间缺乏信任,出现了一些妻子鉴定“清白”后毅然提出离婚的现
  象。对于这些家庭,首先要认识到亲子鉴定是一种生命科学,“亲子鉴定”的出现是一种进步。其次,亲子鉴定体现的是知情权,它的目的在于解决家庭的矛盾危机,消去家庭之间的疑虑,而并非“忠贞”的杀手。随着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率的增高,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人会越来越多,但人们应以平常心去看待“亲子鉴定”。
  伦理学家:随意流产是对生命的否定
  社会中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女情况的频繁出现,都是亲子鉴定备受世人关注的原因。国际中华应用心理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副主任李幸民教授认为,“胚胎亲子鉴定”法是一种新鲜的科学手段,作为一种有可取之处的科技手段,走向临床帮助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解决一些问题无可非议。
  不过,他提醒,在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完善到这个领域,对它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待这种技术要严谨。从伦理方面来说,必须严格把握这一技术的尺度,比如由什么单位来做“胚胎亲子鉴定”,严格考核这个单位做这种鉴定是否合法。
  他说,一旦检测出胎儿不是属于自己希望的那个人的,很多“母亲”会选择进行人流或者引产,把孩子拿掉。胎儿虽是一种“前生命”,但也是一个生命,随意进行流产是对生命的否定,但也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不尊重,是一种对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
  律师:我国胎儿“生命权”尚空白
  对于一些由于检测结果显示孩子不是丈夫亲生而让孩子流产的做法,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宋健刚律师认为,不能从法律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
  目前在我国,堕胎是一种个人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堕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只是从道德方面来说,堕胎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胎儿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也不存在享不享有“生命权”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胎儿的“生命权”有相关的规定。宋律师认为,更应该从伦理和道德方面去理解这种堕胎的行为。
  据了解,在国外,如美、英等国家的法律制度里,明文规定了私自堕胎是违法行为。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胎儿有先天的缺陷等,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帮妇女做堕胎手术的医院或者诊所,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没有相类似的规定,这和不同国家所信仰的宗教、信奉的道德观及国情方面存在差异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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