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奇案:谁该为婚外之性负责

来源:新浪女性 文章作者:洁蕙

 

  汪敏华:薛安军律师引用了一个司法解释对同居的规定,但实际上,法律对同居的规定并不是那么简单,而且并不只有《婚姻法》加以规定,还有《民法通则》和《刑法》。按照这些法律,同居的情况有下列四种:1、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生活;2、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但不以夫妻名义生活;3、双方都无配偶,并以夫妻名义生活;4、双方都无配偶但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不同的情况下,同居期间所发生的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但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婚姻法》实施后的几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除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外,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事宜基本依照《婚姻法》处理。另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子女的抚养事宜基本依照《婚姻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并不存在子女的抚养问题,因为女方并未分娩,只是怀有胎儿。另外财产方面的问题应该依照《民法通则》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来处理。本案中,如果男女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流产发生的各种费用应依据《婚姻法》,属于他们的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但根据本案事实,男女双方是以恋爱关系同居的,并不是以夫妻名义。为何下此结论?我们可以推理。以一种社会主流文化的道德观念来看,未婚同居毕竟是不名誉的。何况本案中的男女双方都受过高等教育,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都想得到较正面的公众评价,所以发生了这种事情不会声张。况且,根据主持人介绍的案例,男方是否有婚姻甚至并不确定。所以,他们不可能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这样的话,他们在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只有通过《民法通则》来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方曾经有过承诺“我将对你流产的费用承担责任”,那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成立了,男方对女方就负有债务,就需要承担女方因流产而发生的一系列费用。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这种债的关系就不存在。针对本案的情况,除非女方当初让男方写下字据,一般来讲,是没有证据留下来的。所以,针对薛律师的观点,我认为应该先将同居事实的法律意义搞清楚,然后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参考具体案情以及相关证据后,再作出定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认为女方并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对其负有债务。

  洁蕙:今天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案例,尽管取自听众咨询,但在媒体报道中也有过类似的见闻。我们只看到媒体把事儿吵得沸沸扬扬,却不见法律对男方作出惩罚性的判决,理由也是证据不足。当然事情被曝光后,男方名誉扫地,对于有名利地位的男方,这一招很灵验,但绝大多数男方当事人是普通人,发生这种事情似乎只需承担一个道义上的责任。今天,我们意图借助这个案例,从法律上来讨论一下,未婚先孕、或婚外怀孕后,女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男方到底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
 

  刘小姐:我站在女方一边,支持薛安军律师的观点。虽然陈小姐在这件事情上的确有些轻率,而这种轻率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是这个后果是由双方同居共同造成的,那么为何要由女方全部承担呢!这是不公平的。我认为,这是由于性别上的差异,才导致同居的这种后果只能由女方承担。所以现行法律应该向女方倾斜。而且大都市生活中,男女青年的生活压力较大,同居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刚才另一方的汪敏华说到要有证据,那么什么才是证据?难道要把孩子生下来,然后去做亲子鉴定吗?这样的话付出的代价就更大了。当初把孩子打掉就是为了要减轻后果。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下一代负责。

  薛安军:如果这个案子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法院是以证据支持来作出最终判决的。就这个案子来看,女方并不是没有证据。首先,这个案例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双方共同生活了半年时间,至少有半年的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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