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恋奇案:谁该为婚外之性负责
来源:新浪女性 文章作者:洁蕙
,对于这个事实,男方不可能否认,女方也不可能一点证据都没有。然后,女方还应该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生证据,比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的收据。在这些证据具备的条件下,刚才汪敏华也提到了,男方关于“只要你把孩子拿掉,相应费用及造成的损失都由我来承担”这种承诺很可能只是口头的,除非男方在法庭上或者是调解中主动承认,否则女方获得相应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她不可能当时就具备如此的法律意识而采取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但是我觉得即使没有这份证据,女方还是可以要求男方承担责任。当然,我并不是说全部的责任都由男方承担,毕竟女方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还是应该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因为两个人的共同过错,导致女方怀孕,如果女方把孩子生下来,男方必然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现在为了减少这个损失也是对社会的“公序良俗”负责,女方把孩子打掉,由此产生的费用,当然应该由两人共同来承担。进一步说,由于女方的身心受到的伤害更大一些,所以,男方承担的责任应该重一些。这是一个法定之债,不是约定之债。男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现在这笔费用由女方支出了,男方是不当得利,女方有权要求其支付。
汪敏华:首先我想指出,执法是非常严肃的。如果退出律师的角色,仅仅作为一个女性,我同样会气愤不已。但是,作为一名律师,我觉得,本案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 同居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共同债权债务的规定来处理。薛律师说男方具有法定之债,但这里还是一个证据问题,他们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怎么证明孩子就是男方的呢?孩子已经打掉了,事实上并没有这样的证据。
洁蕙:我觉得,女性的天然使命,似乎更多的是奉献,无论是作为妻子还是母亲,都需要奉献的精神和意识。于是,在此之前,她们已经在为这样的奉献做着潜意识的准备。这从客观上最终形成了她们的弱势地位,她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差。事实上,基于女性生理方面的的原因,法律的确是有倾斜的,我国有专门的妇女保护法,那么,我们今天的案例是否可以运用妇女保护方面的法律呢?
薛安军:当然可以。众所周知,怀孕是双方的事,作为男方怎么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呢?怎么可以认为孩子是女方自己打掉的,没有强迫她,所以自己不用承担责任呢?美国法律规定:三个月内的胎儿,母亲有权决定是否留下,三到六个月的胎儿只有医生有权决定,而六个月以上的胎儿无人能决定。难道男方真的要逼女方生下孩子,再做一个亲自鉴定才不得不承担责任吗?
汪敏华:还是一个证据问题,即便有证据,法院作出男方赔偿的判决,也是十判九不足,女性更重要的是好好保护好自己。
洁蕙:看来自我保护中保护证据非常重要。最重要的是要看准人,看人的标准不是对方有没有名气,有没有财产,有没有地位,这一切与人品道义无关。
专家点评
民事审判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着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的陈怡发现自己怀孕后,便向刘凯提出结婚的要求,遭刘拒绝后,陈怡顿觉遭受了欺骗。这一点不能全怪刘凯,因为她与刘凯 同居期间并未答成怀孕后就结婚的协议,刘凯没有违约行为。但当刘凯要求陈怡打掉胎儿时,他与陈怡答成了协议。即:先把孩子打掉,一切由刘凯来承担,过一阵就结婚。
可是,过了一个月后,刘凯却出尔反尔,翻脸不认人。陈怡为此起诉刘凯,要求他履行先前协议中的承诺,赔偿自己在流产期间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于是口头协议,导致刘凯可以矢口否认。但这不妨碍法官根据两人曾同居和陈怡的交际圈一系列旁证,推断刘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婚姻家庭领域,女性和未成年人都属于受特别扶助的弱势群体,法律的天平适度向女性和未成年人倾斜,完全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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